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是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等政府部门和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相关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资格审定和民事主体资源登记的行政执法体系。

1.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登记标准,严格依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分类指导的发展政策,优先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培育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全民健身等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控制气功类组织和涉及民族、宗教、青少年、妇女儿童及特定群体问题的研究机构、社会调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严禁设立分支机构,严禁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建立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网络系统。

2.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对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要统筹规划本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将其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计划,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本单位所属的同类机构同等对待。完善和落实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机构、管理干部,实行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建立集体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制度,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领导成员调整、重大活动和对外交流、接受境外捐赠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的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认真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1.复查登记的主要对象为以下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已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但未经编制、工商、民政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关部门自行批准设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颁发登记证书的;已经编制、工商部门登记,依照现行规定,需要核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2.复查登记的步骤:(1)民办社会服务机构自查并申请登记。民办社会服务机构要总结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认真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并填写登记表格;(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其登记表格中签署同意申请登记的意见;(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政部门自收到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复查登记的全部有效登记表格、自查总结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之日起,60天办内完核准手续。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合伙、个体的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复查登记的重点是编制部门已经作了事业单位登记,需要核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各级编制部门要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其他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也要有计划、按行业开展复查登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力争今年10月底前全部结束复查登记工作。

本意见下发后,各业务主管单位新批准设立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登记证书的,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银行不予办理相应的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各项手续。

(三)健全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北京市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争取年内出台。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特点,研究确定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相应的财税价格政策,并制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积累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人事、劳动、税务、财政部门要会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尽快制定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用工、工资和员工社会保障、会计、票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处工作。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今年10月底之前,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协助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非法执业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处。以后,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衔接程序和联络制度,协调互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内容提到议事日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要充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力量,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配备专职或相对稳定的兼职管理干部,所辖民办非企业单位较多的要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增拨必要的业务经费,尤其要保证办案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