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惠
【事项描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取得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收入符合免征营业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031
03222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转制方案批复函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相关部门的批准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