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部署做好治欠保支工作。
会议指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今年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十分重要。必须多管齐下。发展好小微企业关系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
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解读: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概念,如无特殊情况,大约等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不考虑特殊情况下的调整项)。这个政策国务院认为可以覆盖95%以上企业,应该是相当普惠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小微企业标准两年内连续变化三次,根据这个文件最新的小微企业标准变化为: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新的政策中所得税优惠是分档进行的,100万以内部分按照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实际税率等于降低到5%;100万—300万部分按照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降到10%。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解读:
这里所说增值税起征点其实应该是免税额才对。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这里的3万元本质上不是起征点,应为免税额,依据财税[2017]7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里的3万元是不含税收入,希望大家特别注意。而且,如果是按季度申报的,每个季度原来是9万元,现在变成了每个月10万元,每个季度30万元。对于很多小企业而言还是有价值的。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解读:
这里只有一个思路,具体如何扩展,还有待国税总局明确。目前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在财税2018年55号文件中: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这里的扩展,有可能是对优惠政策的扩展,也有可能是对科技型企业定义的扩展,拭目以待。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