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科发〔2018〕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规定,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研究,启动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二、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

三、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及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2018年4月27日前交至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2层A区1号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89150202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